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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与多元协同
  • ISSN:3080-4280(P)3105-0964(O)
  • DOI:https://doi.org/10.64090/3105-0964.20250308
  • 出版频率:月刊
  •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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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与多元协同

严斌彬 庄彦阳
广州商学院 511363
【摘要】: 比较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公司代表人制度,三法域下的公司代表人制系独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人章关系异常等问题。香港实行的是董事会集体代表制度,澳门虽然也实行法定代表人制度,但在代表人的选任和职权等方面,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代表人行为属于代理行为范畴。近些年来,国家在各个层面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大湾区公司代表人制度多元协同就尤为必要,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登记和公示平台 ;引入集体代表制,制定统一的代表人行为准则 ;建立跨地区的司法协调机制 ;建立动态的法律协调和更新机制等措施,促进大湾区经济协同发展,提升整体竞争力。
关键词 : 法定代表人制度 ;共同代表制 ;公司治理 ;区际司法协同
参考文献
[1] 参见香港《公司条例》第 457(2) 条,每间私人香港有限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名自然人作为公司董事。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可以代表公司 对外行使权力。
[2] 参见《澳门商法典》第 68 条、第 214 条、第 235 条、第 239 条、第 358 条、362 条。
[3] 参见《澳门商法典》第 68 条、第 214 条、第 235 条、第 239 条。
[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2020] 第 24 号。
[5] 天津市亿泽鸿发商贸有限公司诉天津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 0114 民再 4 号民事判决书。
[6] 参见袁碧华:《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困境与自治理念下的革新》,载《政法论丛》2020 年第 6 期。
[7]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诉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 年第 8 期。